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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0-21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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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


大庆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我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各级政府部门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构建五社联动”“医养结合”“志愿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支撑体系,按照兜牢底线,适度普惠的原则,加快建设全面覆盖、责任清晰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需求持续响应,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市老年人,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建立大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大庆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清单事项一项不落、原有事项尽量保留、不断拓展服务事项的原则,制《大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见附件,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单位和服务类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庆监管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电和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变化,结合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修订完善《大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庆监管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电和、市财政局、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营商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增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3.制定出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大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增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供给、资源供给,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系统性、科学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局、市财政局

4.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重点支持公办失能、半失能护理型养老机构改造转型,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使用,推动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提升公办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作用,做好区域内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制度。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维护及服务环境改善升级等。具体服务价格由市、县发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后执行。到2025年,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市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可作为主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按照要求承担范围内特困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员照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中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比例标准。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建设,满足基本建筑、消防安全、室内外无障碍、适老化要求;具备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满足基本建筑、消防安全、室内外无障碍、适老化要求,保障设施使用的水、电、燃气、取暖各项功能,提升已建成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提升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效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降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初期建设和运营成本。通过公开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质效。支持国有企业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留守、残疾等老年人委托,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问药等事务。打造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城市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基础,建设15分钟助老生活圈,实现主城区助老服务全覆盖。围绕设施所在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推动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广示范性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试点经验,对试点项目中物业服务+养老”“家政服务+养老”“养老机构+延伸”“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模式复制推广。推动社区老年餐厅项目建设,完善社区老年送餐服务机制,有效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增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保障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要给一定优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8.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农村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加快推进村集体设施+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模式发展,形成乡镇有院(所)、村有的设施网络。对于老年人相对集中、用餐需求较多的村,可依托村级组织、农村幸福院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餐厅设置老年助餐点,实现就近就便就餐。培育发展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推进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有效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9.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建立全市统一、结果通认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制度实施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按照应评尽评、愿评尽评原则,对有需要的老年人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各街道(乡镇)要组织辖区养老机构、卫生服务中心内持证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积极参与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优化实施《大庆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关爱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关爱机制,及时响应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关爱服务网格化、规范化、体系化发展,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任务。组织开展关心我的特殊困难老人邻居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网格员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社会组织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爱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社会力量、基层组织及时响应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升特殊困难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养老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政法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1.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黑民规〔2020〕9号)要求,加快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依据民政部等9部门制定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需求改造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升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适老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到2025年,全市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8000余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12.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多元共治、责任清晰、公平有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机构自治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聚焦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质量,重点监管养老服务的设施设备、消防、食品、资金等安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到2025年建立起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建立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养老服务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诺践诺的激励、失信违诺的信用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民政与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依托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大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依法公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主动申请码上诚信并向社会公开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运营风险防范机制。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督导养老机构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加强消防设施技术改造、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解决消防设施重大风险隐患。树立养老机构全员风险防范意识,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燃气、食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房屋安全等领域应急预案,提升房屋安全、燃气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贯彻落实养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建立养老服务规范标准落实机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养老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技能评价、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适老化改造等国家、省级标准推广执行。贯彻落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鼓励全市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厅积极参与实践,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护理服务、居家上门服务、老年助餐服务等地方标准规范、企业标准规范和团体标准规范。推动全市养老机构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对违反其规定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标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66号令)通报住建、消防、市场监管、卫健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及时纳入养老机构信用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建设职业化、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养老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加大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护理等养老服务领域人才培训力度。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类职业(工种)技能大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养老服务方面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符合《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7.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推广智慧养老技术,提升养老服务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强化社保数据、户籍数据、医院死亡数据、殡葬数据等老年人信息统一归集、数据共享、互认开放,建立高龄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精准发放、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人找服务服务找人。推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利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动居家上门服务、老年助餐服务、志愿者积分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精准供给,及时响应老年群众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智慧助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强化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动员志愿者服务组织、社工站、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数字信息技术培训,提高老年人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文明办、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建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领域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精准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以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养老服务各项政策落实。强化土地、住房、投资、融资、人才、财税优惠等多领域政策综合保障,及时、定期公布全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并按规定落实。将基本养老服务中应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人员培训、能力评估、探访关爱、居家上门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庆监管分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19.健全完善老年人维权机制。广泛宣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形成有利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化大环境。优先受理养老服务的消费投诉、举报、咨询等维权业务,充分发挥调解在养老服务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妥善解决老年人合理诉求。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解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重点风险评估。

(二)加强推进落实。利用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重点任务在县区的落实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做到安排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强化扶持政策、设施保障、资金保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老年人家庭在基本养老服务体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照护和关爱,促进家庭成员之间代际支持,助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附件:大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版)


附件

大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版)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单位

服务类型

符合相关参保条件的老年人

1

基本医疗保险

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保障。

市医保局

物质帮助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2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市人社局

物质帮助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高龄津贴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要求,对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经济收入正常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高龄津贴;对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和低保边缘老年人,以及年龄在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200元高龄津贴具体按发放办法执行

市民政局

物质帮助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4

老年人健康管理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要求,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辖区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健康指导服务。

市卫健委

照护服务

5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要求,为户籍为本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6

老年人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对于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绿色通道,免排队、免等候,专人陪伴办理业务,提供电话预约服务。

市营商局

关爱服务

7

老年人政务服务上门服务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到服务大厅窗口且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在办理不动产子女继承转移、现场公证、社保统筹等业务时,支持委派专职工作人员与老年人取得联系,提供上门服务。

市营商局

关爱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8

老年人健康管理

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残疾人军人警察等特殊人群就医优待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发〔2022〕31号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就医绿色通道,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在挂号、缴费等环节实行老年人优先。各级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预留一定数量的现场号源,导诊台等处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提供接待咨询、预约就诊、就医指南等服务,指导、帮助不会使用手机挂号的老年人预约挂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为院内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助老器具,并定期对助老器具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器具完好、安全使用。

市卫健委

照护服务

9

老年人家庭医生支持服务

通过兼具养老服务能力和医疗卫生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心理支持等服务。

市卫健委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10

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优惠

执行《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的优惠政策。

市交通运输

物质帮助

11

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先服务

各公共汽车站、长途汽车站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退票、检票、上车服务;指导公交企业在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根据需要提供引导和帮助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别关照。

市交通运输

照护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老年人参观景区景点优惠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进入旅游景区享受免门票优惠,60周岁至65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进入旅游景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市发改委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物质帮助

13

老年人参观文化场馆优惠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体广场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阅读设备、轮椅等服务;文化馆提供文化培训、开展文化活动等服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物质帮助

14

老年人助餐服务

依托社区老年餐厅、助餐点,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优惠、便捷的助餐服务。

市民政局

关爱服务

15

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社工关爱、老年教育、文体娱乐等服务。

市民政局

关爱服务

16

老年人银行保险业务

内银行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优先办理窗口业务;针对行动不便或有困难的老年人,在服务大厅提供引导服务;鼓励对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按照规定提示相应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庆监管分局

照护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7

护理补贴

执行《大庆市民政局大庆财政局大庆卫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民规﹝2020﹞3号)要求,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享受失能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市民政局

物质帮助

18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鼓励和支持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养老服务方面相关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符合《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及时落实补贴政策。

市人社局

物质帮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19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市卫健委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有诉讼需求的老年人

20

老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要求,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提供缓交诉讼费服务,畅通老年人诉讼渠道;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对于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人员服务。

市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物质帮助

21

老年人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加强市人民法院沟通,探索实行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制度,设立老年人立案窗口,对行动不便及无法操作网上立案的老年当事人,进行一对一服务,实行一窗通办;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在审理老年人婚姻家庭案件中,加大诉讼指导力度,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老年当事人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符合条件的特困老年人

22

分散供养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23

集中供养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市民政局

照护服务

24

探访服务

各县区组建以村(社区)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网格员等为主体的探访关爱队伍,定期探访关爱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市民政局

关爱服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25

最低生活保障

执行《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要求,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15%予以低保金加发,有条件的县区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

市民政局

物质帮助

26

入住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优惠

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大庆市第一福利院、第二福利院享受床位费优惠。

市民政局

物质帮助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27

家庭适老化改造

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分散供养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市民政局

物质帮助

28

养老服务补贴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物质帮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9

社会救助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由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疾病救治、返回及安置服务等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

物质帮助
关爱服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3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614号要求,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市残联

物质帮助

3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16〕14号)要求,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
市残联

物质帮助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32

老会战爱心专座

根据公交车不同车型及车厢内座椅数量,设置老会战爱心专座。

市交通运输

关爱服务

33

入住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优惠

对油田会战职工(1964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年人),国家、省、市级劳模以及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年人,入住大庆市第一福利院、第二福利院享受床位费优惠。

市民政局

物质帮助

34

优先保障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对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照护服务

35

集中供养

执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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